讯 (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天法宣)王海诉蓝月亮产品有害,而蓝月亮反诉王海侵犯名誉权——这起双方互诉从今年6月份开始,除了将“广州吉之岛”等超市告上法庭,还一度把蓝月亮的代言人杨澜也拖下水。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攻坚战”阶段,昨日,温州消费者叶茂良委托王海起诉蓝月亮含潜在致癌物质“荧光增白剂”一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
王海对蓝月亮的诉讼战始于今年6月并集中爆发。6月14日,北京消费者王峰委托王海以北京华堂商场销售的蓝月亮洗衣液刺激婴儿皮肤致其“啼哭不止”为由,向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北京华堂商场;6月23日,温州消费者叶茂良委托王海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广州吉之岛超市及蓝月亮公司;6月24日,王海宣称已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蓝月亮公司及其产品代言人杨澜;6月30日,王海又以陈小冰代理人的身份,以所购买的蓝月亮洗衣液引起身体不适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华润万家超市及中国洗涤工业协会。
昨日,诉讼战中的叶茂良案开审。职业打假人王海出庭,对蓝月亮进行了“声讨”。
原告诉称:2011年6月10日,其在被告吉之岛公司购买了被告蓝月亮公司生产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使用后手臂出现无需就医程度的红肿发痒等不适症状,停用后则不再出现上述症状。原告认为案涉产品含有潜在致癌物质“荧光增白剂”,但未在外包装上标明,还宣传“安全环保”,已构成误导及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原告要求被告吉之岛公司退还原告货款20元,并要求被告蓝月亮公司赔偿原告20元。
庭审焦点:增白剂是否对人体有害
庭上,被告称,蓝月亮洗衣液是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案涉产品所使用的荧光增白剂CBS添加物是依照国家行业规定可以使用的,是安全无害的,原告诉称荧光增白剂是致癌物质,没有事实依据。
对于没有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荧光增白剂,被告称,案涉产品只需要标注主要成分。荧光增白剂含量小,并不是主要成分,也并非有害人身安全的物质,依法不需要标注,而且案涉产品已经过认证,证实是安全环保的产品。因此蓝月亮公司并不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国家将荧光剂定性为化学毒物,不容抵赖!”对此,王海对荧光剂危害健康进行举证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将“荧光增白剂”定性为“化学毒物(代码:HX82)”。该分类表未就“荧光增白剂”的种类或化学结构进行任何区分。
王海说,众所周知,我国卫生、质检等部门除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荧光增白剂外,诸如食品包装纸、爆米花桶、卫生纸等用品均在禁止使用荧光增白剂之列。荧光增白剂是具有毒性及强致癌性的苯环物质,其本质是一种化学染料,根本不具备洗涤效果。
“被告说国际上认为荧光剂安全,这是说谎!”王海说,众多服装水洗标上注明浅色衣服不能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洗涤剂,印证荧光增白剂对众多品牌的衣物有损害。目前在我国市场销售的一些品牌衣物水洗标,尽管中文没有标示不能水洗,但是日文等其它文字标注了不能使用荧光增白剂,其原因是诸如被告这样的占领和控制了洗衣液市场很大份额的企业,生产这种损害衣物的洗涤剂,这些品牌为了适应中国洗衣液市场,保障自己的市场,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隐瞒不能使用荧光增白剂洗衣液的事实,被迫放弃这些警示,放弃优良原则,始作俑者还是被告。
王海认为,我国目前没有对已使用于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中的荧光增白剂进行无毒性无危害的检测方法。所以被告信口开河,说荧光增白剂无毒无害,安全环保。而且产品包装上“护手护肤”等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夸大宣传,吹嘘自己的洗衣液具有化妆护肤品功效。
庭上,审判长归纳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为:1、案涉产品所含的荧光增白剂是否会对人体以及衣物造成损害;2、涉案产品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对消费者欺诈。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针对洗衣液行业标准的制订是否合法、含有荧光增白剂和不含荧光增白剂的洗衣液适用同一企业标准是否合理、被告委托检测的机构是否具有资质、检验标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荧光增白剂的定性定量以及浅色衣物能否使用含荧光增白剂的洗衣液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