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余皓 实习生冯丽 毛杰 方洁 黄林)1年9个月内收受回扣54万余元,昨日,原武汉市第一医院医务处副主任刘某在武汉中院受审。此前,他因此受贿事实一审获刑11年,他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
刘某曾担任武汉一整形美容医院公司总经理助理。经查,早在2004年1月,这家由武汉市第一医院占股45%的民营医院成立,刘某受派担任总经理助理,在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广告宣传及推介活动中,多次收受广告公司给予回扣计54万余元。案发后,刘某退赃款20万元。
今年7月,江汉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但刘某认为,受贿是在非国有公司内发生,“此时我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应定为受贿罪,而应是商业受贿罪”。据悉,商业受贿罪量刑远比受贿罪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