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在饭店工作近18年、身患肝癌近10年、一直带病坚持工作的老马却没想到在自己病情加重卧床不起的时候,饭店竟然以他没有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由,无情地和他解除了劳动关系。经审理,普陀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单位还须支付拖欠老马的病假工资共计13400余元。
1992年,老马进入某饭店工作,当上了客服人员,至今已经有18年之久。2008年4月,饭店从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老马买断工龄后,再次和饭店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2010年1月,老马病情加重,还患上了乙型病毒性肝炎、肝昏迷、糖尿病等病再次入院治疗。同年3月,老马病假后回到饭店继续坚持工作。同年5月,老马因被查出“肝硬变失代偿”,在无情的病魔的折磨下,老马只好再次病休。
2010年8月,老马却接到了饭店发出的告知函,饭店要求老马离职。今年初,老马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经过普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老马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老马可依法享受至少为24个月的医疗期。老马实际仅享受了8个月左右的医疗期,所以用人单位在2010年12月5日对老马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缺乏法律依据,现老马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