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大男生校园砍人续:受害男孩称校方安保失职

2011/9/2 13:41:21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7条:高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

  北师大男生在校园内持刀砍人受害男孩称校方安保失职

  律师认为高校保安巡逻应规定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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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4日晚8时20分,北京师范大学校园内,一名北师大男生持刀将一名来京的哈工大男生晓刚(化名)砍伤后,撞火车自杀身亡。

  前日,刚由重症监护病房转入普通病房的晓刚,以书面形式介绍了事发时的经过,并认为北师大在此次刑事案件的善后工作中,处理得不负责任。

  晓刚认为,“校方至少有管理责任”。他被追砍的10至15分钟内,从篮球场一直到学校南门,如校方完善保安巡逻等,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

  对此,北师大学生处王处长认为,校方对事件没有责任。并表示已安排老师和学生到医院陪伴,给予了晓刚3万元抚慰金,但对于医药费,家属不能全靠学校。

  法律看点

  1.在学校里发生刑事案件,校方有无责任?

  2.学校日常应该有哪些安保措施?是否应该安排保安巡逻?

  律师解读

  如未尽到安保义务校方应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持刀砍人的男生已超过16周岁,其行为触犯刑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次事件中,虽然是北师大学生砍伤他人,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和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如果北师大确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受害人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如造成伤残,还包括伤残赔偿金。

  高校应有保安巡逻时间频次都应规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恒律师解释,目前《校园安全条例》尚未出台,国家也并没有专门针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立法,仅有部分法律法规和一些地方法规对高等学校的内部保卫工作有相应的规定。

  比如,《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但上述法规也仅是对学校的内部保卫工作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执行性。

  不过通常来说,高校都应设立校内安保部门,要有专门的安保负责人,制定安保制度。

  学校保安应负责学校办公楼、教学实验楼、宿舍及后勤设施等重点区域的巡逻检查工作,加强防范。而且对保安巡逻的时间、地点、频次都应在安保制度中做出规定。

  法条链接

  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第6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2.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

  3.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7条:高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保卫工作制度。

  内容包括: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