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姚克勤
伴随一代中国人成长的国产经典动画角色“葫芦娃”究竟属谁的“孩子”?该动画片导演、七旬老艺术家胡进庆与助手吴云初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简称上海美影厂)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影片中“葫芦兄弟”、“金刚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他俩共同所有。日前,这场打了一年多的官司,终于有了一审结果,两名“葫芦娃之父”被判败诉。
葫芦娃之父:
“葫芦娃”形象系自己原创
胡进庆于1953年进入上海美影厂工作,历任动画设计、动作设计、造型设计、导演、艺术委员会副主任等职。胡进庆称,早在《葫芦兄弟》摄制组成立之前的1984年,他便开始创作“葫芦娃”造型美术作品,并酝酿第一部系列剪纸动画片。与现代动画电影不同,当时的剪纸动画片需要导演用墨笔画出融剧情、文字、角色造型、拍摄方式于一体的分镜头台本。
之后,胡绘制了《葫芦兄弟》第一、二、三集分镜头台本,并勾勒出包含“葫芦娃”发型、脸型、体型、服装、颈饰等特征的基本美术造型,确立用七色区分七兄弟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吴云初强化葫芦冠饰,勾画出“葫芦娃”美术造型的正面完善稿、侧面稿和彩色稿,该美术造型经全厂征集评选于1985年年底被美影厂全部采用,并运用于影片之中。
1988年,胡进庆绘制《葫芦兄弟》续集《葫芦小金刚》六集分镜头台本。“金刚葫芦娃”的造型与“葫芦娃”基本一致,仅改为身穿白衣、颈部佩戴金光闪闪的葫芦挂件。虽然他们已收到上海美影厂的酬金和获奖奖励,但其性质是劳务费,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葫芦娃”的创作是胡、吴二人的职务作品。
上海美影厂:
影片系计划体制下集体创作
法庭上,上海美影厂辩称,“葫芦兄弟”和“金刚葫芦娃”是由胡进庆与吴云初等人绘制草稿张贴于摄制组内,经组内人员集体讨论修改,并经厂创作办公室、艺术委员会反复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不断完善,最终由厂艺术委员会审定。
胡进庆所做的工作是导演的职责,上海美影厂不否认胡吴二人对“葫芦娃”造型所作贡献,但作品的创作系在美影厂的领导下,体现法人的意志,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系法人作品。
影片的摄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上海美影厂根据国家下达的制片任务指标编制拍摄计划,报电影局审批后成立摄制组投入拍摄,所有的摄制人员均受厂方指派,工作任务由厂方分配,主创人员深入生活、投资拍摄、制作、出版发行等费用均由厂方承担,应系摄制组集体创作的作品,影片完成后也由国家按计划统包统销。当时著作权法尚未颁布,双方不可能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自《葫芦兄弟》影片开始,美影厂对创作人员首次实行酬金制,《葫芦兄弟》获得国内外多个奖项,奖励已按比例发放给主创人员。此外,由美影厂享有著作权,更有利于动漫产业的发展。
法院:
作品著作权归美影厂
法官认为,胡吴二人出示的分镜头台本不完整,无作者署名、无形成时间,每集片名系事后添加或涂改,证据有重大缺陷。虽然二人共同创作了“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但要注意到,涉案影片创作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上海美影厂作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影片的创作需严格遵循行政审批程序,影片的发行放映需严格遵循国家的计划安排,胡吴二人作为造型设计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是其职责所在,取得工资、奖金及相关的医疗、分房等福利待遇,创作成果则归属于单位,符合当时社会人们的普遍认知,也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因此可认定,“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上海美影厂享有,胡吴二人仅享有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另外,“葫芦娃”经动作设计、背景设计、绘制、摄影、编剧、导演、配音等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形成了具有个性特征的完整形象,在广大的少年儿童乃至成人社会中产生良好的公众效应,这与上海美影厂的投资、出版发行有关。据此,法院从民法的公平原则角度出发,判决胡吴二人败诉。一审判决后,原告表示不服,已提出上诉。
[人物档案]
“葫芦娃之父”
胡进庆,1936年生,江苏常州人,国家一级导演。擅长剪纸、动画美术。 1953年,胡进庆毕业于北京电影学校动画专业,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后,参加过《人参娃娃》等35部影片的摄制。他导演的10部影片各具特色。其中,剪纸片《鹬蚌相争》、《淘气的金丝猴》、《草人》三部影片都荣获了文化部优秀影片奖,《鹬蚌相争》还在国际上连获四次奖。 《葫芦兄弟》是国内最优秀的原创动画片之一,该动画系列自1986年播出以来,深受广大观众尤其是少年儿童的喜爱。胡进庆对剪纸片发展有着较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