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晓燕 去年4月7日,在福田南天一花园门口附近,10岁女孩晓冰的腹部及***多处被刘女士所养银狐犬咬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因刘女士只愿支付前期医疗费,拒绝赔偿其他损失,晓冰的父母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679.77元。昨天,这起官司在深圳中院二审。
刘女士对此事表示歉意。她说,事发当天傍晚,该犬是由保姆用绳带着回南天大厦,进2号门时遇到晓冰蹦蹦跳跳走过来,误以为会遭攻击,就攻击了晓冰。
福田区法院一审对晓冰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陪护费等均予以支持。但对索赔1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晓冰系年幼女孩,被狗咬伤腹部和***,必然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酌情支持9000元,一审遂判决刘女士赔偿晓冰9679.77元。
双方均不服判决。昨天二审时女士称,事发时晓冰离其姨奶奶10米,说明其对晓冰未妥善尽到监护责任,而当时保姆一直用绳拴着狗。晓冰的伤只是轻微伤,未达到残疾程度,晓冰一方也未提交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证据。
晓冰的父母认为,晓冰当时没有去挑逗狗,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肇事狗是高60厘米、长80厘米、体重约40公斤的烈性犬,且是非法饲养,未进行免疫注射,仅判其承担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