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认识两天智残男结婚 拟变更房产遭撤销

2011/9/28 4:01:29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家住南京秦淮区的王某现年54岁,自幼智力有缺陷,早年父母双亡,一生坎坷。近日,秦淮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撤销了夫妻双方约定,并要求那名女子协助王某办理撤销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家住南京秦淮区的王某现年54岁,自幼智力有缺陷,早年父母双亡,一生坎坷。可今年8月,他却交上了“桃花运”,有位年纪相仿的女子在认识他两天后,就闪电般地与他领了结婚证。而婚后第一天,王某名下的个人房产,就变成了夫妻共有房产。作为监护人的街道获悉此情况后,拒绝追认此过户行为,并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近日,秦淮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撤销了夫妻双方约定,并要求那名女子协助王某办理撤销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通讯员 庆研 本报记者 曹卢杰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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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貌合神离的夫妻来迁户籍

  细心***发现丈夫斜着眼还爱理不理……

  今年8月4日下午,南京白鹭洲派出所户籍窗口来了一对男女,男的叫王某,女的叫赵某。女子要求将自己的户口迁入男子位于该辖区的一房屋内。迁户口对派出所来说是正常业务,但细心的户籍***与该对夫妇聊起老百姓普遍关心的《婚姻法》解释三及夫妻加名房产契税问题时,发现该男子眼睛总是斜视着,跟他说话也是爱理不理的。***因此怀疑,男子可能存在智力问题。户籍***随即与社区***取得联系,将情况告知了对方。

  社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得知

  智残男马路上认识女子两天就结了婚……

  社区***得知后立即反馈情况说:“老王智力四级残疾(智商约50-69,属轻度弱智),父母双亡,现在由社区担任他的监护人。”户籍***一听,心下便明白了七八分。“户口办理需要一段时间,等办好了通知你们来取”,***决定先稳住他们再说。

  之后,社区***将王某结婚的消息通知了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很疑惑,“没听说老王有相好的对象啊?”社区工作人员过后找王某了解情况,得知王某竟然是8月2日“在大马路上”碰到该赵姓女子的,而两人认识才两天,就于8月4日在民政局领了结婚证,领证当天下午,两人就前往白鹭洲派出所欲办理户口迁移,幸亏***多问了几句,才发现这么多问题。

  进一步询问后社区工作人员得知了一个更加让他们吃惊的消息:8月5日,王某已经和赵某跑到南京市房产局,将这处原本属于王某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为王某赵某共同所有,并申请了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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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第一天就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这事儿有点不对头”,社区人员介入……

  “这事儿好像有点不对头”,社区工作人员得知这一情况后心里疑窦丛生。智力残疾的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他的重大个人事务及处分个人财产,都必须经过监护人即社区的同意才能进行。而现在发生这么多事情,社区在事前都一无所知。8月6日,社区主任喊来王某的表姐商议此事,并找来王某向他言明利害关系。而王某此时才懵懵懂懂地觉得有些不对劲,他说,虽然他和赵某已经登记了,但是赵某并没有跟他住在一起,而他手头甚至连赵某的联系方式都没有。

  社区主任和***随即带着王某来到民政局,咨询民政局是否可以宣布两人婚姻无效。民政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因两人来的时候有说有笑,可以认定是本人意愿,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办理,若要办理离婚手续,需要两人同时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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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社区联手为他保房子

  “闪婚女”说社区没有法定代理人资格……

  随后,社区主任和***又前往房产局,申请撤销产权变更手续,而房产局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变更手续已在办理,如果要撤销申请也必须双方都在场才能办理。但房产局工作人员提醒说,要保住房子,可以赶在过户手续完成前,通过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立即联系社区居民杨律师,咨询起诉事宜,并请她帮忙写诉状。诉状写好后,社区主任前往秦淮法院办好立案手续,由王某作原告,街道作为法定代理人,赵某作为被告,并办理了财产保全。几天后,赵某突然打电话到社区说,王某不愿离婚也不愿起诉,社区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没有通过法律认定,没有权利为他办这些事。

  变局

  协商时承认混房产

  “闪婚女”同意撤销

  虽然不能说该女子就一定有问题,但毕竟王某是智力残疾人,必须防止任何侵害其权益的可能性出现。为此,***与社区主任将王某、赵某,还有两位一向关心王某的邻居,一起请到社区来将事情放到桌面上协商。大家对赵某做了很长时间工作,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谈话,赵某终于说,她在路上看见王某一副呆傻的模样,就与他交谈,得知他单身,有一套父母留下的房产时,就想到自己的房产早就卖了,现在也离异了,如果和王某结婚,可以借此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混个半套房子什么的。赵某最后表示,愿意办理离婚,同时撤销产权变更。8月23日,赵某与王某协议离婚了。

  庭上否认“谋房”企图

  法院判决撤销房产约定

  但是,在法庭上,赵某辩称,她和王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她和王某领结婚证,是想跟王某好好过日子,没有占有其房产的意图。她认为,应该按照她和王某对房屋产权的约定履行,不同意撤销双方的约定。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有效。王某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社区居委会拒绝追认,所以该约定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系无效约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赵某的约定,并要求赵某协助王某办理撤销手续。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