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张股票都是上世纪50年代的 本报记者 李洋/摄
如果不是偶然收拾旧照片,这3张股票可能还在那静静地躺着。与之相关的一段历史,可能也不会与石先生发生交轨。
3张上世纪50年代的股票
今年5月份,家住长春市的胡女士收拾家里老照片时,忽然发现了一个油纸包,里面有3张已经泛黄的股票。
这3张股票每张均为4页,长约12厘米,宽约6厘米。其中两张为1952年签订,一张为1953年签订。股票上方写着“公私造林 第六区西阳村王家屯第二造林小组”字样,股票右侧写着“组员姓名王玉田”,下盖“永吉县人民政府印”印章。
“我姥爷名字就叫王玉田。”石继成说,老人一直与他和妻子胡女士一起住,不过去世20多年了。印象中,从来也没有听老人说过股票的事。
股票内页写着XX南山,面积8.82,总股数232,应得股2,公私成数2、8等信息。但是由于字迹潦草,到底是什么南山看不清。
没有找到认识股票的人
看到股票后,石先生毫无头绪,便询问父亲石振光。老人家70多岁,也是西阳村人,多年前迁到长春居住,但是没有听说过此事,更没有见到这股票。
“我公公后来还专门去了一趟老家,询问了一些上年纪的人。但是,大家都不认识这个东西。”胡女士说,“我们希望关于股票中约定的林地或者其收益,能得到一个说法。”
林业局:股票已经没有意义了
29日上午,石继成及胡女士赶到永吉县政府,秘书科工作人员称,他们也没有听说过这种股票,但是从印章上可以看出来,年头确实很久远:“这印章还是方的,我们都没有见过。现在都用圆形的了。”
“我认为这个股票已经没有意义了,”永吉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张印答复,“首先,当时的政策及后继的相关政策均已变换了。相关的档案在‘文革’期间以及去年洪水期间大部分被毁,1952年左右的档案肯定没有了。其次,合同中所有的‘公家’到底是哪里,是政府还是集体还是国有林场,都没有说清。第三,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中,明确约定合作期间为‘自造林开始时起,至森林可伐采年龄完为止。’当时的人造林主要是落叶松,其法定主伐期为41年。现在已经间隔59年,明显超期了。所以,即使找到发股方,也只能算作股权持有人自动放弃了股权。”
文史专家:只能算历史见证
据吉林市政协文史研究员皮福生介绍,上个世纪50年代初,全国存在大量私产。“国家当时的政策是允许私产存在,推动公私合营。直到1956年,社会主义过渡才完成。这个股票就是当时的一个见证。由于政策变换及国情发展,这个股票到现在已经失效了。只能当做一个文物去见证历史,失去了其原有的契约作用。”皮福生说,这种股票已经列入民间收藏范围,但是价值不是很高。
记者在互联网上查询发现,也有网友提供类似股票的收购与出售信息,价格均不是很高。其中有同为1952年的陕西省安康油桐实验场公私合作造林股票,起拍价格为110元。福建长汀县公私合作造林股票,年代标注为“50~59年”,售价仅为35.8元。
律师观点:履行难度较大
胡女士认为,既然股票中约定了利益分成,自己就该获得相应收益,但律师认为难度较大。
“这种股票与现在的公司股票不是一个概念,更多的是一种合同。但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主体不是很明确。‘公家’是谁,难以划清。其次,具体的造林地点看不清楚,这就是说合约内容不清晰,权利实现就难以得到保障。总体而言,这个合约的约定很模糊,得到履行的难度比较大。”吉林市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日辉说。
本报记者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