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高管讨要年假薪水被拒 一审判公司赔偿4万

2011/10/3 12:49:3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记者上午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汇源公司支付沈女士近4万元的带薪年假工资。汇源公司认为,沈女士在职期间工作有中断,不属于“连续工作12个月”,不符合在汇源公司享受带薪年假的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沈女士带薪年假工资。

  汇源离职高管讨年假薪水 工作一年多没休年假离职后向公司讨这部分工资被拒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4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巍)作为汇源公司的高管,日薪2000余元的沈女士却没有得到年假薪水。离职后,沈女士向汇源公司讨薪,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记者上午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汇源公司支付沈女士近4万元的带薪年假工资。

  2010年1月,40岁的沈女士进入汇源公司,担任公司品牌总监一职,日薪2000余元,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1年2月28日,沈女士通过汇源公司的协同办公系统提出离职。离职后不久,沈女士向汇源公司提出,在职的一年间,汇源公司未安排她享受2010年带薪年假,因此要求汇源公司向她支付带薪年假工资,总计39534.48元。

  汇源公司认为,沈女士在职期间工作有中断,不属于“连续工作12个月”,不符合在汇源公司享受带薪年假的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沈女士带薪年假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沈女士的要求。汇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将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汇源公司不必支付该笔工资。

  汇源公司在庭上辩称,沈女士工作的起始时间是2010年1月4日,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2010年她在汇源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因此不符合在汇源公司享受2010年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沈女士的情况也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连续工作”的情形。汇源公司解释,“连续工作”应当是从参加工作开始持续的、不间断的工作。

  沈女士在上一家单位工作时,缺乏3个月的缴纳社保记录,说明其该段时间没有参加工作,不属于连续工作的情况。员工通过工作间断时期的休息和调整,身心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放松,再享受带薪年假,是对用人单位资源的过度消耗。

  沈女士认为汇源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她表示汇源公司强调的不间断“连续工作”,是对法律的断章取义。法律应当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她要求法院维持劳动仲裁的结果。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其中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沈女士在进入汇源公司前,已经在上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因此应当享受2010年度带薪年休假。汇源公司应当按沈女士日平均工资200%的标准向她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