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两万没住成钓鱼台 老夫妇去年十一京城游“缩水”起诉京龙旅行社败诉
本报讯(记者 洪雪) 入住钓鱼台国宾馆,参与中南海一日游……赴京十一游的张先生夫妇得到旅行社的上述承诺,并为此待遇支付2万元预付款,但在实地游玩时,上述高规格招待却都未兑现。
十一京城游留下遗憾的张先生将北京京龙旅行社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记者今日获悉,丰台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
去年十一期间,张先生夫妇从上海来京旅游。张先生说,按照行程安排,2010年10月4日,张先生跟老伴来到北京旅游,京龙旅行社设置在万寿寺旅游服务点的工作人员以旅行社可以安排张先生夫妇住钓鱼台国宾馆,并可在中南海参加一日游等为由,收取了二人旅游预付款2万元。
可是随后几天,张先生夫妇并没有如愿住进钓鱼台国宾馆,更没有进入中南海参观,眼看着十一长假结束,带着遗憾,张先生夫妇回了上海。
随即夫妇俩与京龙旅行社协商,要求退还预付的旅费,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夫妇认为,他们与旅行社就安排入住、旅游事项达成一致协议,旅行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在他们支付旅游款并要求旅行社履行合同时,旅行社违反了承诺。现双方履行合同已经不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退还旅游款2万元。
开庭时,京龙旅行社辩称,2010年10月4日,张先生夫妇在京龙旅行社承包的万寿寺旅游纪念品商店内,购买了玉制工艺品蒲牢一尊,通过刷卡支付货款2万元。因此,双方之间是买卖关系,并非旅游合同关系,张先生夫妇所述不属实。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在10月4日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通过刷卡方式向京龙旅行社支付了2万元。
张先生夫妇认为是旅行社承诺安排他们入住钓鱼台国宾馆,并可在中南海参加一日游而支付的旅游费,而旅行社认为此款是夫妇二人购买其工艺品而支付的货款。此后张先生夫妇委托律师发函要求旅行社退还此款未果,以致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认为与京龙旅行社之间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但仅有他们单方陈述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
京龙旅行社经营范围包括零售工艺美术品,因此不排除双方有买卖关系存在,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