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八居民购房未办证 多年后房屋被数次转卖

2011/10/11 10:45:21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10月9日,长沙市开福区留芳岭17-21号南栋,居民吴女士向记者展示当初买房时的协议书。李健律师认为,房产销售公司——湘东工贸总公司已涉嫌“一房二卖”,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长沙市开福区留芳岭17-21号南栋。 傅聪 摄

  10月9日,长沙市开福区留芳岭17-21号南栋,居民吴女士向记者展示当初买房时的协议书。傅聪 摄

长沙八居民购房未办证 多年后房屋被数次转卖

长沙市开福区留芳岭17-21号南栋。 傅聪 摄

  现在的房子都是高价,放眼看身边房奴成群。当业主们将辛苦挣来的血汗钱换来蜗居一处,却仍避免不了因房子带来的烦心事。要么迟迟不给办理房屋产权证,要么物业动不动以不卖电和水相胁,而当业主欠缴物业费时物业竟将房子交给他人居住……除了质问居高不下的房价,我们还要问问开发商凭什么?物业凭什么?他们17年前购买的房子,已经住了十多年,日前竟被告知房产已在别人名下,且被抵押贷了款。这始料未及的一幕,让家住长沙留芳岭的陈先生等居民慌了神。

  房产证一直没办下来

  据陈先生等购房者介绍,从1994年至1996年,他们8位居民先后购买了湖南长沙湘东工贸总公司(下简称湘东工贸总公司)、长沙市北区房地产管理局合资建房办公室(下简称北区合资建房办)位于长沙市留芳岭17—21号南栋的11套房。

  “北区合资建房办法人代表和湘东工贸总公司法人代表是同一人,叫胡建东。”陈先生介绍,1994年12月,他购买了两套房,房子位于留芳岭南栋的506室、507室。“两套房,共花了23万多元, 这在当时不是一笔小数目,是我们一家人多年来的全部积蓄。”拿出当年的购房合同及房款收据,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分两次付清了房款。记者看到,在陈先生手中这份购房协议书上,湘东工贸总公司承诺:房屋产权证在1995年12月底之前一定办妥。

  “但直到我们住进去后,房产证都没办下来。”陈先生说,在房子卖出去后不久,北区合资建房办就撤消了。后来他们就向湘东工贸总公司要房产证,对方却一直“打太极”,而住进房子后,他们也没太在意房产证的事。

  前不久,陈先生去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咨询办理房产证的相关事宜,意外得知小区11套房都已经在别人的名下了,还被抵押了。这一惊人发现,顿时在留芳岭小区炸开了锅……

  11套房子被多次转卖

  “明明是我们花钱买的房子,怎么变成了别人的呢?”家住留芳岭南栋104室的陈女士心急如焚。她说,房主是她公公黄瑞林,多年来,这里一直是他们一家三代人的栖身之所。

  从长沙市住房保障局房地产档案馆调出来的相关资料显示:2009年6月2日,湘东工贸总公司竟然又将留芳岭17—21号南栋这11套总面积达600多平方米、已有产权证的房产优价转让给了王某,转让价122万,转让理由是“为便于统一管理与使用”;2010年8月31日,王某又将这11套房转给了陈某,转让价139万,其中首期房款4万元支付后,余下的135万元由银行按揭方式付清。

  “房子被多次转让,我们住在这里,却从没见到买房人来上门看过房,要不是这次无意中打听到,我们还一直蒙在鼓里呢。” 陈先生等人认为,11套房的转让过程很蹊跷。更让他们生疑的是,开发商(湘东工贸总公司)找不到人,两次转卖房屋中的房产购受方一人手机是空号、一人手机号码一直关机,像人间蒸发了般。

  房子很可能面临拍卖

  “按揭是在广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办的,用这11套房产作抵押。听银行的工作人员说,办了按揭后,他(陈某)根本没向银行还贷。所以根据协议,这11套被抵押的房子很可能面临拍卖。”据陈先生介绍,目前,该银行已将陈某作为被告方,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起诉了。而广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有关工作人员,听明记者来意后,以“不清楚情况,现在很忙”匆匆挂断了电话。

  “我们早在十多年前就交了钱买下这11套房,后面的转让应该是无效的,他(陈某)把房子抵押,更是侵害了我们的合法产权权益,我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这11套房屋归我们所有。”陈先生说,9月29日,他们8位购房者已经委托代理律师,向芙蓉区法院递交了《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书》。

  “还不知道能不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不能参与诉讼,我们很快就要搬离住了十多年的地方。” 陈先生等人焦急地等待着,度日如年,也懊恼不已。“房子我们都已经住上了,而且这么多年了,还有购房协议,哪料到会遇上这样的倒霉事呢?”

  记者 陈月红

  律师建议

  购房者要督促开发商备案登记

  “不少购房者认为,交齐了房款,签订了购房合同,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忽略了购房合同的备案登记环节。”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因忽略购房合同的备案环节,潜在的风险被忽视,往往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大麻烦,如遭遇开发商一房两卖的现象。

  李健介绍,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只要手续合法, 便获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开发商将预售给购房者的商品房再次出售,其后一预售合同就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能有效杜绝开发商一房两卖的现象。李健律师认为,房产销售公司——湘东工贸总公司已涉嫌“一房二卖”,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