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承认,一些青少年女孩子爱慕虚荣、贪图享受,这成为她们犯罪的诱因,但不是犯罪的必然原因。让这些青少年女孩子走上卖淫的犯罪道路,除了她们自身原因以外,我们的社会、学校、家庭也应该进行反思,是什么,让这些青少年抛弃了做人的基本尊严,失去了道德廉耻,不惜出卖自己的肉体?
首先,学校和家庭,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这些卖淫的女孩,都是学生,有的甚至还未成年,就过早地操起了“皮肉生意”。孩子夜不归宿,或者回学校、回家很晚,外出频繁和异常,难道不应该引起校方的注意,难道不应该引起家长的重视吗?而我们的学校和家庭,竟然没有发现孩子的这些行为,这显然失去了教育、监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