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回应“天价公证费”:经调查核实属依法收费
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
《》记者 曹晓波
近日,湖南长沙人桂罗向长沙蓉园公证处投诉,称该公证处对原本只要400元的公证费,却整整多收了15000元。
随后,当地一家电视台对此事以《蓉园公证处被指“天价”收费始末》为题进行了报道,天价收费一时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到底桂先生的投诉是否属实?《》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当事人桂罗对记者介绍了公证的过程,湖南省司法厅则就此作出了回应和说明。
省司法厅与省物价局经核实,认为当事人误解了公证收费的政策和标准,蓉园公证处不是“天价收费”而是依法收费。
当事人:公证费到底是多少
桂罗和朋友付慧龙、段炼(甲方)与李媛萍女士(乙方)共同购买了长沙市万达广场的一处商铺,价格总计6277787元,而后乙方将门面转至甲方名下,为了避免麻烦,桂罗决定前往蓉园公证处签订一份协议。
2011年9月26日,甲乙双方持商品房认购协议(编号: 0000241)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内容涉及所购铺面的面积比例、各自份额、经费承担、权利、义务。(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同时乙方李媛萍夫妇另办了一件《委托书》公证,全权委托桂罗为合法代理人,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桂罗称,在缴费时原本应该开15400元的发票,蓉园公证处开出的发票却显示只有400元,在他的强烈要求下,蓉园公证处才开了第二张15000元的发票。《》记者看到发票分别为委托书公证费400元,协议书公证费15000元,两发票号为连号,系在同一时间开出。
同时桂罗也对这笔不小的收费产生质疑,“我打12358投诉了,被告知这只是一个普通的协议书,确实只要400元公证费就可以了,这个情况属于乱收费的现象。”
时过五十余天后,桂罗来到公证处向当事公证员询问是否多收了公证费,经该公证处核实,收费计算有误,确实多收了882.30元,蓉园公证处于当日退还给了桂罗1000元。
当日,桂罗咨询湖南省物价局住房旅游和服务价格管理处,该处认为乙方把0.1%的份额转让给甲方, 经计算0.1%份额的标的是6200多元,公证费应是400元。于是桂罗认为公证处多收取了15000元,是名副其实的天价费用。
经媒体报道后,此事引起了省司法厅的重视,希望向当事人了解情况,但凑巧的是当事方一直未露面。
《》记者联系到桂罗,他表示由于各当事人都忙于生意很难凑齐,况且只是1万多元数额并不大,在得到公证处退还的1000元后不打算再追究下去,但桂罗坦陈,对于到底应收多少公证费,“我现在都还没搞懂。”
省司法厅:“天价收费”属片面之词
省司法厅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对蓉园公证处“天价收费”的意见》,对这起公证收费案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公证处经审查,于申请当日履行了有关申办公证的手续,并于9月28日出具了(2011)湘长蓉证字第7248号公证书,“我们认为,该处所办公证符合《公证程序规则》,是真实合法的。”
协议内容涉及财产关系,标的总金额为6277787元,根据湘价服[2010]51号文件分段累计收取公证费之规定,应收公证费13977.70元。
所依据的标准是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在2010年联合制定的《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合同、协议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3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对于6277787总额标的如何收取公证费,具体的算法是,标的额5万元及以下部分,公证费为400元,累加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的为0.6%,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的为0.5%,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部分的为0.4%,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的为0.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的为0.1%,刚好是13977.70元。
因该协议书系蓉园公证处公证人员代书,应收代书费200元,上述两项合计应收14177.70元。蓉园公证处当即开出了15000元公证费的发票,并据此收费。
对于当事人咨询省物价局的说法,省司法厅认为,系当事人断章取义,只针对协议书中0.1%的标的额应收多少公证费进行询问,实际情况是物价局已告知该当事人,公证收费文件是省物价局、司法厅联合制定,商司法厅后答复。
因此,“天价收费”15400元,却只开发票400元的说法,歪曲了事实***。“400元是协议中的乙方李媛萍夫妇另办了一件《委托书》公证,因委托书系公证人员代书,依规收取400元是正确的,该协议公证收费只收了15000元而不是15400元,15000元不是没有开票,发公证书之时就开了发票。”
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负责人表示,桂罗一人的片面之词,损害了省公证行业的信誉,当事人应消除对公证行业的不良影响,同时建议民众在办理公证时应询问清楚相关收费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