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单撞人案”法院一审宣判———
本报讯 自称举报杀人集团却没有引起警方的重视,黑龙江来京人员李洪海,驾驶银灰色捷达轿车在西单大街连撞9名无辜路人。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李洪海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并有自首情节,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洪海有期徒刑7年,附带赔偿9受害人共计35万余元。
昨天一早,被李洪海撞伤的多名受害人相约来到法院等候此案宣判。
2010年11月22日上午,在西单北大街,一辆银灰色捷达轿车毫无预兆地加速并冲撞路上行人。此后,在一片“停车,撞人了”的呼喊声中,捷达车继续加速向北。在西单购物中心前,光明日报社退休记者范女士第四个被撞倒在地。捷达车在灵境胡同拐弯处最后将一名60多岁的老者撞飞,被特警车辆拦截停下。现场一路都是瘫倒在地的伤者和严重变形的自行车。9名伤者案发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此案开庭时李洪海的律师向记者介绍,李洪海案发前精神不正常,时常叨唠有人要害他,家里有窃听器,还说自己喝的牛奶里有水银,自己血液里有毒。另外声称北京有个3000人的杀人集团,用人体器官做实验,他自己的女儿和其他家人都被杀人公司控制了。案发当天李洪海称要开车去阜外医院看病,半路上李洪海打110报警称要举报杀人集团,接案***让其等候处理。李洪海认为警方对他报案不重视,就想到西单撞人把事情闹大引起警方的重视。
据悉,李洪海连撞9人后被正在执行任务的特警车辆拦截。其下车后举着双手道:“我要报警。”司法鉴定显示,李洪海患有精神分裂,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法院认定李洪海作案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宣判后,走出法庭的受害人对记者表示,他们认为对李洪海量刑太轻,此外李洪海虽然同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是据其自己讲,其手里只有些股票并无其他财产,李洪海在通州购买的一套房产目前登记在其父母名下法院也不好执行,他们很担心自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而不是被撞了白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