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17岁的女孩小张在一家俱乐部的游泳馆游泳时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她认为是游泳馆内存在有害气体导致自己中毒,遂起诉索赔。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俱乐部赔偿小张260余元。
小张诉称,她在被告俱乐部办理了游泳卡。今年7月9日晚,游泳馆没有清场就用氯给游泳池消毒,这期间氯片泄露,导致她中毒,当时出现了头晕、恶心等症状,并被送到医院诊治。小张认为,俱乐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索赔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500余元。
开庭时,俱乐部不同意赔偿,称游泳馆的过脚池里有氯,每3个小时左右投放一次。游泳馆是用臭氧消毒,营业时间不存在清场的情况。事发当天,小张拨打了110报警,还报了消防,但是都没检测出来有毒气体。医院的检测报告也未体现小张存在中毒症状。小张在游泳池游泳两三个小时,完全有可能因体力消耗过大造成身体不适。
法院认为,医院并未确诊小张为气体中毒,但她作为未成年人在俱乐部游泳,俱乐部应尽到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以保证其人身安全。现小张因游泳出现不适症状,俱乐部应从公平原则,赔偿她相应损失的50%,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