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范传贵
同为2011届的上海杉达学院学生金天、陶成,分别在2008年至2009年学年第一学期的两门课考试中作弊,被校方处以留校察看处罚。2011年7月,学校以此为由,不授予两人学士学位。当年10月,金、陶二人分别起诉母校。
《》记者了解到,金、陶二人告学校一审均败诉。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学校严厉的校规,是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违背了立法本意。
作弊
2007年9月,金天和陶成在上海杉达学院的全日制本科学习,两人的专业均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008年11月12日,在大二上学期的“英语精读(三)”课程考试中,金天作弊被抓,学校对其处以留校察看和该科被判为零分的处分。几乎同一时间,同专业的陶成在“C++”考试中,因作弊被校方处以留校察看和该科被判为零分的处分。
此后经过补考,金、陶二人成绩均合格,以为就此无事。但在临近毕业的2011年7月,学校以二人考试作弊受到处分为由,不授予他们学士学位。
2011年10月9日,金天和陶成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校方撤销不授予他们学士学位的决定。
金、陶二人认为,学校在他们考试作弊后,给他们提供了补考的机会,原告也考出了较好的成绩。既然如此,在补考成绩合格的情况下,学校又以考试作弊为由不授予学位,行为自相矛盾。
此外,二人还提出,学校不授予他们学士学位的依据是学校制订的《上海杉达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其中规定的“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抵触。
“学校的规定显然是对有关学位授予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扩大解释,超出了对法律法规进行细化的范围,违背了立法本意,因而是无效的。”法庭上,金天、陶成均有这样的表述。
败诉
上海杉达学院辩称,学生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相互独立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因此,学校给原告提供补考机会有据可依,原告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是必须的。
上海杉达学院的观点是:“而根据学位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不得有舞弊作伪等行为是授予学位的先决条件。因此,学校根据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的规定,制订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对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上海杉达学院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故杉达学院按照自主办学的原则,将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予以细化,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制订的《上海杉达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中将“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毕业论文抄袭者”作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之一,该内容并未超越法律、法规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则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杉达学院不授予金天、陶成学士学位的决定合法有效,驳回二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