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邵惠
本报讯 福州一家食品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送9箱酒,结果该物流公司运输中弄丢了1箱价值1.3万余元的茅台,由此引发一场官司。近日,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此案,认为作为托运方的食品公司未对货物进行保价,只能根据合同最高赔偿限额获赔300元。
法官提醒说,如果委托快递或物流运送价值较大的货物,最好进行保价,不然货物弄丢很难得到满意的结果。
事件回放:托运茅台酒未选择保价运输
去年3月17日,福州一家食品公司委托员工小黄将9箱酒托运至上海。当天,小黄将这9箱酒交由盛辉公司承运,并未选择保价运输。在运输途中,盛辉公司将其中1箱价值1.3万余元的53度新飞天茅台酒弄丢,导致收货人拒收货物,其他8箱酒从上海被退回。
该食品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协商无果后,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盛辉公司赔偿因托运物遗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托运方认为,盛辉物流保单上关于“对每件价值高于300元人民币的货物,托运人应选择保价运输……实行保价运输的,承运人按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或损失比例赔偿;无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额每件不超过300元”的约定是该公司单方面作出的格式合同,属“霸王条款”,是违背公平原则的无效格式条款。
盛辉物流辩称,该公司拿出的托运单正面左下方采用加黑、加大字体印有“背面的特别约定”,托运方的员工已全面了解过,并签字确认。保价条款的意思,是托运方付更高运费,承运方承担更高风险,条款是公平合理的。
法官说法:未保价赔300元不违反公平原则
晋安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托运方未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保价,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所以不支持托运方高于300元索赔额的诉求。
该食品公司对判决持有异议,向福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福州市中院的法官认为:无保价情况下的限额赔偿,与保价情况下据实或按损失比例赔偿的区别及意义在于:对于托运人而言,以更高付费换取更低风险;对于承运人而言,则因更高收费承担更高风险,此种约定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最后,福州中院驳回了托运方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