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模改行后起诉原合作画家获赔30万

2012/3/25 3:33:2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记者张媛) 五年前,宋庄画家王宏峥请人体模特拍摄裸照,并根据照片创作油画作品。小眉认为,这一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要求画家王宏峥立即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

  本报讯 (记者张媛) 五年前,宋庄画家王宏峥请人体模特拍摄裸照,并根据照片创作油画作品。模特听说油画被拍卖后,起诉索赔50万。

  近日,湖南湘潭雨湖区法院一审判画家赔偿30万,目前此案已进入二审。

  模特今成教师起诉

  引发这场诉讼的是名为《尘》的系列作品,系画家王宏峥创作,并曾应邀参加了在中华世纪坛举办的“第九画派”首届油画作品展。

  原告小眉(化名)现在是一名教师。她诉称,2011年初听到朋友、同事和学生家长对她议论纷纷,才得知以自己为原型的裸体油画在一些展览和杂志上发表,并在市场中公开拍卖。

  小眉认为,这一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要求画家王宏峥立即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

  诉讼过程中,小眉还请了两名证人证实,油画发表后,小眉很多同事、学生家长对她的评价极坏,认为其“行为”与人民教师的身份极不相称。

  当初付模特2000元

  昨日下午,王宏峥仍就此事在微博上呼吁大家关注。

  他称,2007年创作这组作品时还在读研究生。当时通过朋友、模特公司等挑选人体模特,最终选了三个人(小眉是其中之一)作为参照原型。

  王宏峥说,鉴于“大家都认识”、“作为画家是很感性的”,当时他与小眉之间并没有订立协议,只是简单地拍了一组裸体照片。他支付约2000元后,小眉就离开了。

  他称,收到法院传票时感到“出离愤怒”、“像一个隐形炸弹”。

  一审判画家赔30万

  对于此案,湘潭雨湖区法院一审认为,尽管画家认为油画相比于照片已与小眉有较大差别,同时作品中还融入了主管创造,但小眉提供的证据已能证明油画肖像与其本人的一致性,属于“临摹绘画”,因此侵犯了肖像权。

  此外,法院认为小眉的裸体属于其隐私,画家未经准许就擅自发表也构成了侵权,而且还破坏其“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因此又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

  法院根据该油画公开拍卖价是24万余元、被告发表了多幅油画等情节,酌情认定了赔偿数额30万。

  宣判后,王宏峥提出了上诉,本案将于3月30日进行二审。

  ■ 类似案例

  1 2009年,朝阳法院曾经审理过一个素描模特诉出版社讨肖像权的案例,法院认为素描这种绘画形式的肖像在客观性上,较照片等其他影像形式的载体与原人物相差较大,驳回了模特的诉讼请求。

  2 1989年中国美术馆举办全国首届人体油画大展,之后画中的模特起诉主办人,认为展览和画册侵犯了她们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这个案件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才审判终结,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追问

  行业惯例是怎样?

  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城市设计学院副院长王中说,国际国内的行业惯例都很少跟人体模特签约明确作品范围,“最多是劳动保障协议”。

  他认为,这不是因为艺术界法律意识落后,而是各自的精神、经济诉求不一样。王中曾接触过一些前苏联等国的芭蕾舞演员,“主动要求做模特,觉得被艺术家选中是一种荣耀”。而近些年随着国内艺术市场的繁荣,经济利益被瞬间开发,才导致了这种案件的增多,令艺术家们措手不及。

  到底侵权不侵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民法专家龙卫球认为,即便没有书面协议,口头约定依然有效,而判定侵权的标准就包括双方当时是否约定了作品的使用范围(是习作还是展出、有无例外)、是否对脸部等进行了写实的描绘等情节。他认为,一般来讲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视为以人体模特为原型创作的作品可以作为艺术品公开,“艺术创作优于人格权的保护”。

  跨省送达是否合适?

  据王宏峥在微博上爆料称,他对案件结果不满的一个原因是,一审法院法官曾经带人到其位于北京宋庄的画室送达传票,“动作粗暴”,令他怀疑办案人员有利益牵扯其中。对此,昨日记者未能联系到承办法官核实。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易胜华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但民诉法并没有禁止法官“跨省”、“亲自”送达,现实中一些诉讼当事人还欢迎这种“送达”、反感电话通知当事人去取传票的“取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