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骨干辞职后
“偷走”原公司5名客户
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起诉
□通讯中 夏剑 本报记者 陈洋根
研究生学历的刘某原是杭州一家从事医药类行业进出口公司骨干,去年年初,每月收入超过两万元的他突然选择向公司辞职。
原公司安排员工接手刘某业务时,得到一个惊讶的秘密:刘某不但在辞职前用公司的名义“拉私活”,而且辞职后把原来公司的业务拉到自己控制的公司里。原公司报案后,刘某被抓获归案。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刘某日前被下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与原公司签有保密协议
33岁的刘某是湖北武昌人,早在2004年就进入杭州一家医药类外贸公司工作,因工作出色2008年被提拔为电子部经理,具体负责与外商的经营、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
在进公司的时候,刘某就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内容是保守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并在离开公司之后两年内不能使用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经营信息用于同类业务的经营,而公司则每个月支付其200元保密费。
之后,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公司组织业务员到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外地区及国内广交会参展等搭建的平台与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的5家外商建立了客户关系。
暗中成立公司“拉私活”
然而,刘某明知公司将上述经过多年时间,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维护的客户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管理(经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客户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仍然于2010年1月,在其任职期间在杭州私自成立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并用自己公司名义与上述5家外国客户进行多次交易。
2011年1月25日,刘某从这家外贸公司离职,继续以自己公司名义,以给中间商提高佣金比例,给外商客户降低价格的手段继续与5位客户进行外贸交易。经评估,刘某的行为对原从业的外贸公司造成的损失达360万余元。2011年8月31日,刘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违反约定,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