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近些年藏獒伤人的纠纷没少发生,但胡先生却为了保护自家藏獒被人打伤,为此他将打人的邻居李先生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因胡先生家的狗伤人在先,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判决李先生赔偿胡先生191元。
胡先生起诉称,去年1月21日下午,他在自家门前遛藏獒,李先生骑自行车从家中出来,狗扑了过去,但他及时拉住了狗绳,因此狗与李先生没有身体接触。但因李先生与他的母亲长期有矛盾,积怨很深,对方借此机会用自行车锁殴打他的右上臂,造成他身体受伤。随后派出所***出警,建议他治疗伤病。经医院诊断为:右上臂软组织损伤,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医疗费等3000余元。
李先生则称,他并没有打胡先生,当时胡先生遛狗,他被狗咬伤了,确实打了狗,但并没有打胡先生,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在用自行车锁打藏獒的过程中,胡先生为了护狗与李先生抢拽车锁,以致手臂受伤,考虑双方纠纷是由胡先生的藏獒先将李先生咬伤引起,因此胡先生对自身所受伤害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胡先生所要求的医疗费,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而其余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