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4月26日电 (记者 李光明 通讯员 刘娟 黄骊) 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合肥撞协警案今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5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罗国华驾驶车牌号为皖ATT655的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合肥市徽州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时违法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被路口执勤的协警李某发现并拍照取证。罗国华发现自己被拍照后,调头将车停在徽州大道路中间并与李某发生争吵。闻讯赶来的协警罗映辉要求罗国华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并站在车头左前方示意罗国华靠边停车。罗国华上车后,突然驾驶车辆向前行驶,将罗映辉撞倒并带入车底拖行十几米,致使罗映辉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映辉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国华明知被害人罗映辉站在车头左前方执行公务,仍驾车向前行驶,致被害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整个庭审过程持续3个多小时,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展开激烈辩论,其中辩论的主要焦点集中在案件定性上。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罗国华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罗国华有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应认定为过失犯罪。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罗国华明知协警罗映辉站在车头左前方,若驾车向前行驶有造成罗映辉人身伤害结果的可能,但其仍驾车快速直行向前,将罗映辉撞倒并带入车底拖行十几米,造成了罗映辉全身一处重伤三处轻伤的严重后果。罗国华的这个行为不可能存在操作失误,充分反映了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对其处罚。
法院将择期对案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