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裴晓兰 通讯员 马继雷) 青年刘立(化名)在早高峰时掉进地铁轨道,后被疾驶而来的地铁轧死。地铁公司被判决补偿死者家属8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此案经石景山法院执行,刘立的家属已经拿到了补偿款。
事故发生在2006年10月份的一天早上,时年20多岁的外地来京小伙刘立在1号线地铁苹果园站候车。当时正值早高峰,候车乘客拥挤,刘立忽然落轨,后被疾驶而来的地铁碾轧致死。
当时的事发经过没有录像记录,刘立的父亲认为,当时站台没有工作人员疏导,刘立是被挤下去的。而地铁公司则认为,这是一起正常行驶进站的地铁列车将乘客撞轧致死的事件,地铁公司没有过错。双方协商未果后,刘父诉至法院,要求地铁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索赔84万余元。
据悉,有一个小孩曾是事发时的目击证人,他起初说,刘立是被挤下站台的,但后来又说自己没有亲眼看到,只是听人说。因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证言,法院无法采信。
经过一系列调查,法院根据现存证据,最终也无法认定刘立是被挤下去的还是自己跳下去的。法院认为,刘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其父亲认为没有人员疏导,导致刘立被挤下,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一理由成立。
对于地铁公司,法院认为其作为特殊运输行业,为保障列车安全运行,在地铁站台候车区域地面上均画有黄色安全线,在候车区域上下行方向轨道侧墙有“禁止跳下”等禁止性标志,已履行相应的义务,未违反有关规定。
事发后,地铁公司及时通知急救中心并报告相关部门,其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故地铁公司对刘立死亡不具过错。但考虑原告方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地铁公司应酌情给付原告方一定经济补偿金,金额为8万元。
据悉,此案一审判决后,刘立的父亲曾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地铁公司未在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刘立的父亲又向石景山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法院多次做工作,地铁公司履行了义务,于近日将8万元补偿金及相应利息交给了刘立的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