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5月22日电 (记者 鲍晓菁)安徽合肥“少女被毁容案”一审判决后,原告家属申请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日前已决定不抗诉。
2011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某家中,在周的卧室内双方发生争执,陶将打火机油泼洒在周的面颈部及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造成周某毁容。
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某获刑12年零1个月。此后原告方提请包河区检察院对此案一审判决结果进行抗诉,在《抗诉请求答复书》中,检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