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江跃中通讯员欣慰) 3岁幼儿吃过晚饭就独自跑到临街广告店里玩,被店内喷绘机压断手指,宝山法院认定小孩父母负有60%的责任。今天上午,法院一审判决广告店店主朱某承担40%责任,赔偿4万余元。
赵先生一家在本市南大路上租借门面开杂货店,去年9月18日傍晚,一家三口正在店里吃饭,和往日一样,年仅3岁的顽皮儿子先吃完便自己跑出去玩了,年轻的父母也只顾着自己吃饭,没注意到小孩跑到哪儿去了。过了一会儿,儿子哭着跑了回来,手上流着血,后面跟着一位老人,说小孩的手弄伤了。赵先生夫妇急忙将他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小孩左手一只手指被压断了,构成十级伤残。
第二天,赵先生问起儿子的手是如何受伤的,当时同样租住在南大路上的朱先生和他父亲都在场,他们一家是开广告店的。据他父亲说,昨天一家都在店里忙,当时看见小孩从店门口经过后来又站在店门外,大家也没注意他。后来就听到店内喷绘机后面有哭声,朱先生立即把喷绘机的电给切断了,就看见小孩哭着从机器后跑出来,他就跟着小孩跑了出去。当时朱先生一家没有亲眼看见小孩受伤的情况,只是根据推断认为,可能是被喷绘机的齿轮压伤的。于是,两家人跑到派出所请求解决,但由于对赔偿数额谈不拢,此事没能当场解决。
今年4月,赵先生代理4岁儿子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先生赔偿1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朱先生称,喷绘机平时放在店里,机器上有警示标志,周围还有布挡着,孩子也曾经来店里玩,他们看见都会劝他离开。小孩此次受伤正是他的父母未尽监管义务,且也不能肯定就是在被告店里造成的。此外,原告受伤所在的店并不是朱先生的,店主另有其人。朱先生和父亲都只是在店里上班的。
法院认为,根据朱先生在派出所所作笔录,结合赵先生所述事发当天情况,可以认定小孩的受伤与被告的喷绘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责任比例,原告事发时年仅3岁,正值年幼无知又活泼好动的年龄,且当时又是在沿街店面,原告的父母理应多加看护原告,父母未能尽到监护义务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小孩擅自进入被告店内玩耍,自己去触碰喷绘机,自身也存在过错。所以酌情判决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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