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张俊 通讯员/李俊杰)一名在校小学生骑自行车不幸发生车祸,住院101天不能到校上课,虽未伤残,但因此学业受到影响,是否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清远中院依法对一起赔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该名小学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小林是一名11岁的在校学生。2010年8月29日8时20分,当事人伍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大湾往英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浛洸新开发区(即新城区)路口路段时,与骑着自行车的小林发生碰撞,造成小林受伤。***部门认定,伍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小林受伤后住院治疗101天,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用1.6万元。事故发生后,双方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小林将伍某、伍某供职的汽车运输公司和伍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小林方认为,小林应获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另因交通事故误课,为补课而花费9000元,该费用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对方应给予赔偿。被告方对住院伙食、复查费、衣服等赔偿无异议,但伤者并未致残,按照法律规定,不存在精神抚慰金。另外,没有补课费这一赔偿项目,故不同意赔偿补课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小林耽误的课程是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是一种特定时间内学习机会的丧失,并不是一种财产性损失,其可在往后学习中补回,误学补课费并不属于必要支出的费用,也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但小林耽误学业长期住院会造成误课者精神上的痛苦,是对误课者精神上的一种损害,因此,小林长期住院和误课,属于致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形,侵权人(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小林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其他各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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