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解释不立案:无证据显示暴力胁迫
吴小姐以被强奸报警,为何警方没立案呢?温州市龙湾公安分局发的解释材料透露:首先,从主观内容看,证据不支持认定张某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故意:“双方连续发生性行为时间跨度长,自发生性行为以来吴小姐一直没有报案。性行为大都发生在白天,且在工作时间,吴小姐具备自救和他救的时空条件,但其没有实施自救和他救行为。”材料称,“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吴小姐想到的不是去报案,而是要求张某给他买避孕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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