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龄相差35岁的男女同居并生下一女,后双方分手,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同居期间的财产共计465万元。福田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同居期间的一套房产应各分一半,女方应返还男方一半的售房款147.5万元。女方不服上诉至深圳中级法院,昨日二审。
六旬翁状告28岁同居女
今年63岁的唐先生诉称:2005年10月,王小姐的母亲介绍他们认识,并称当时年仅21岁的王小姐可以帮他“生儿子”,双方随即开始交往。当时,王小姐在某培训中心任职,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拘,唐先生出钱帮王小姐聘请律师,使得王小姐被取保候审,后来唐先生又帮其退还了赃款,最后王小姐重获自由。
王小姐获释后,对唐先生心存感激,承诺一定帮唐先生生儿子。王小姐怀孕后,唐先生很高兴,先后出资近500万元,为王小姐购买了三处房产及一个商铺。2008年8月,王小姐在香港生下一个女儿。后来,唐先生发现王小姐与其同居期间有外遇,于是要求其返还同居期间的财产,共计465万元。
一审开庭时,王小姐矢口否认了唐先生的说法。她称,自己是因年轻涉世不深,被唐先生哄骗为其生下女儿。王小姐说自己有正当工作,在认识唐先生之前就凭自己的收入购买了房产,并非唐先生出资为自己购房。
“生下女儿后,我一直想和他结为夫妻、终生相伴,但他却以各种借口推脱,后来我才发现他已结婚多年,女儿都比我大。”王小姐说,她不愿意当第三者,要求离开唐先生,但对方一直纠缠不休,并污蔑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
一审判卖房款各分一半
福田法院一审时查明,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讯问笔录显示,2009年,唐先生从香港转款190万元给王小姐用于购买南山区浪琴屿花园的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王小姐名下。同年7月起,两人同女儿居住在该房内。2010年9月,两人因产生纠纷后未在一起生活,随后王小姐将房产出售,得款29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唐先生已婚,王小姐未婚,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及意愿,在共同生活期间,唐先生为与王小姐共同生活,出资190万元购买了涉案房产,并登记在王小姐名下。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双方婚外同居属于非法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产为双方共有房产,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295万元亦为共有财产。
鉴于双方已结束共同生活,上述共有财产应予分割,该院一审判决:唐先生、王小姐各分得147.5万元,王小姐应支付唐先生147.5万元卖房款。
二审:买房是谁出资?
王小姐不服提出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双方均委托律师出庭。
王小姐的代理律师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具有同居关系与事实不符,王小姐只是出于感激之情,为唐先生生下一个女儿,两人并没有共同生活。同时,购买浪琴屿花园房产的钱也是王小姐卖掉另一套房产后筹得的,并不是唐先生给的。
唐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表示,购房的190万元是唐先生通过地下钱庄从香港转入深圳,并用现金交给王小姐的,王小姐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也承认了这一事实。
主审法官当庭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王小姐一方表示同意,唐先生一方表示不同意调解。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