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施工时坠楼身亡 整幢楼住户成被告

2012/10/23 9:59:18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今年的5月17日,在受雇安装温州马鞍池社区23号3幢楼的楼道口塑钢门窗时,安徽人小崔不慎从二楼坠落,不治身亡。得知儿子的死讯,小崔的父亲老崔痛不欲生,意欲向包工头杨某和马鞍池社区23号3幢楼的住户讨说法。

  今年的5月17日,在受雇安装温州马鞍池社区23号3幢楼的楼道口塑钢门窗时,安徽人小崔不慎从二楼坠落,不治身亡。

  事后,小崔的父亲将包工头和该楼的36户住户全部告上了法庭,光是被告名单,就列了4页纸。

  目前,该案已在温州鹿城区法院立案。当接到温州鹿城区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时,温州马鞍池社区23号3幢楼的36户住户,有一大半选择了拒签:在他们看来,自己被告上法庭,完全是“躺着也中枪”。

  面对住户的拒签做法,法官说,如果住户不积极应诉,出现缺席审判败诉的情况,这上百万元的赔偿责任,还是需要这36名住户来承担。

  受雇无资质包工头,小伙不慎坠楼身亡

  小崔,25岁,高中文化,2010年9月从安徽老家来温州务工。

  今年5月17日,他和工友洪某和廖某一起,来到马鞍池社区23号3幢楼。一个姓杨的包工头雇用他们,给这幢楼的楼道口安装塑钢门窗,工资按照每平方米240元计算。

  当天下午5点钟左右,站在2楼墙外的平台上安装塑钢门窗的小崔突然失足坠落,全身多处受伤,送到医院时已陷入深度昏迷,22天后因医治无效,不幸死亡。

  而承包这一工程的包工头杨某,其实并没有工程资质。

  得知儿子的死讯,小崔的父亲老崔痛不欲生,意欲向包工头杨某和马鞍池社区23号3幢楼的住户讨说法。

  经鹿城区五马司法所出面协调,包工头杨某口头承诺,在最大能力范围内赔偿10万元;36户住户代表则表示,要召开业主会议商量再决定。

  之后,鹿城区五马街道马鞍池社区召集这36户住户,协调赔偿一事。然而,协调会当天,只有12户住户出现,其他人都不愿露面,协调会也无果而终。

  雇主拒签法律文书,称“躺着中枪”

  事情一拖再拖,老崔一家急了,一纸诉状递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将包工头杨某和上述36户住户一起告上了法庭,单单被告名单就有4页纸。

  老崔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赔偿他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17.3万元,并要求36户住户对杨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老崔一方认为,小崔向杨某提供了劳务,杨某支付相应报酬,两个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小崔在杨某指示的工作范围内从事雇佣工作,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死亡,属于雇员受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36户住户将这个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杨某,应当对杨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昨天,鹿城法院介绍,收到老崔诉状之后,这件事已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立案。

  然而,该案目前送达就遇到了困难。一些住户抵触情绪严重,不肯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在他们看来,小崔的死,要找他们赔偿,简直没有道理。他们是“躺着也中枪”。

  法官提醒:拒签无法逃避责任

  在经办该案的法官看来,住户拒签法律文书,对自身其实是有弊无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中,36户住户将安装项目发包给杨某,杨某和小崔之间又生了劳务关系。对于小崔的死,杨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而对36户住户来说,关键在他们能否证明发包时已审查过杨某的相应资质,而这就要靠住户自己的积极举证。

  “如果住户一味拒签,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批。如果判定杨某和住户败诉,上百万元的赔偿责任,就要落到大家身上。”法官表示,如果杨某没有赔偿能力,那么这36户住户中,只要有一户具备赔偿能力,法院就有可能执行这户人家的财产,再由该住户向其他人追偿。  目前,法院已和上述住户进行了电话沟通,并已邮寄出了相关法律材料,具体签收情况尚待反馈。

  高楼花盆伤人,住户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初,济南章丘市民王某从一幢居民楼下经过时,被楼上掉下的一个花盆砸伤,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事后,王某将二楼以上10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医疗费等一万余元。

  审理期间,其中4户举证阳台已封闭安装了防盗网,花盆不可能掉落,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而其余6家住户则无法证明花盆一定不是自己家的,因而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

  法院据此认定,6家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6家住户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一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