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消费者反映,自己因乘车日程改变需办理退票或改签,但因实名购买的火车票丢失,被告知凭身份证不能退票和改签,几百元票款因此打了水漂。对此,“12306”一位工作人员解释,火车票属于铁路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车票丢失属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退票和改签,并一再强调这是铁路部门的规定 实名制车票丢失不退,这算合理管控,还是霸王条款?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点毫无争议,依据合同法,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是一种客运合同关系,该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合同法还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据此可知,退票、改签是旅客的法定权利,只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承运人就必须退还票款或按改签后的时间承担运输义务。
其次,还必须明确火车票的法律性质。从法理上讲,火车票并不是客运合同本身,而只是一种证明客运合同存在的凭证。在未实行实名购票乘车的时代,火车票基本上可视作唯一的乘车凭证。但在已经实行实名购票乘车的当下,火车票的合同凭证属性被大大削弱,而旅客身份信息的凭证属性则被大大增强了:旅客乘坐高铁等客运线路,无需出示客票,只需刷身份证即可进站乘车;相反,如果不能提供与所购车票对应的身份证件,即便持有车票,也不被允许进站乘车——这些都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厘清上述两点,问题就好回答了。在未实行实名购票乘车的时代,车票丢失不退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不记名,旅客无法证明自己丢了车票,同时,丢失的车票也可以被任何人用作乘车凭证。但在实名购票乘车的语境下,车票是与旅客身份“绑定”在一起的,是“一对一”的,在这种情况下,旅客持与所购车票对应的身份证件,完全可以证明自己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因为这些信息都已经储存在承运人的数据库中,一查便知。同时,丢失的实名制车票即使被人捡拾,也无法冒名使用——既然在技术和操作上都没有障碍,铁路运输企业又凭什么不满足旅客退票或改签的合法要求呢?
如此简单的道理,铁路运输企业不会不懂。拿“车票丢失属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车票丢失不退是铁路部门的规定”来辩解,依笔者看,一是没拿群众利益当回事,二是太把自己当回事。说白了,就是长期以“老大”自居、高高在上的心态,养成了霸道的衙门作风,催生了种种不合情理的霸王条款。这不仅与中央要求践行群众路线的精神不合,更与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化定位不符,是时候深刻反省和认真整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