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及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感情破裂做了具体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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