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家庭财产
包括家庭的居所,家中使用的家?h,用来举家旅游用的车辆,及公共养老计划及一些退休计划的福利等。在离婚或各自食宿分居时,这些财产会依照市价来确定价值。至于购买、改善、保存这些财产所拖欠的债款则可以从总价值中减去,除数就是家庭财产的纯价值。当中有些款项,如结婚时所拥有物业的纯价值及婚姻期间此物业的升值亦会减去。
至于不包括在家庭财产中的物业如不动产、股份、银行户口、基金等,应依照婚姻法例何规进行均分。
夫妇中有人因家庭财产均分后拖欠另一人金钱可以一次过清付或以物代付(转移属于他/她的物业到另一人名下,但这物业须不是家庭财产之一)。
如夫妇不能在家庭财产均分上达成协议,法庭可能会补偿一些物业给当中一人,尤其是共有的家庭居所或「欠债」人在家庭生意中的股份,或指定他/她在不超过十年的时间中分期分款偿还。为了确保公平,法庭亦可能考虑到其它措施。
当家庭财产所包括的物业在进行离婚或各自食宿分居进行前一年内撤出而没有其它代替项目时,法官会下令作出补偿付款给吃亏的一方。他/她亦可以要求破例将均分例变成同等的分配,如他/她基于数个原因作出的考虑。它们分别是婚姻期太短,配偶信用不佳,配偶挥霍财物。不过此举有失公平。
◆补偿津贴
是为夫妇当中一人曾努力使到家庭财产丰厚而设,以补偿他/她的贡献。
当宣判各自食宿分居或离婚或夫妇其中一人死亡的案件中,法官必须在其中一人提要求时衡量这笔津贴,同时考虑到两人的婚姻关系及结婚合同。在此场合中,财产不会同等分配,只是向那位曾付出过使到配偶受益的申请人。
当然,他/她必须证明的确作出贡献令配偶的身家增长,同时列举他应得的补偿。
大部份的法庭不考虑家务是一种使到配偶身家增长的贡献,不会赐给申请人得享补偿的权益,除非他/她所做的超越出配偶身份对家庭应付的家务职责范围外。
◆各自食宿分居
主要是解除夫妇两人共同生活的义务。
总括来说,法庭所采纳的临时措施将成为约束夫妇两人的条款,尽管有些条款,尤其是涉及孩子监管或抚养的稍后可能会修正。
夫妇两人亦必须遵守结婚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只有离婚或死亡方免受结婚合同束缚。
◆离婚正式生效
离婚在有判决后第卅一日方生效,除非法庭下令提早或判决面临上诉。
就算有了离婚判决,倘若认为法官不够公正,可以进行上诉。法官所作的抚养或监管权亦可上诉。
在这些场合里,离婚只在上诉有结果之后方生效。法律允许在宣判后上诉的时间是三十天。
阁下亦可以返回法庭要求重检有关孩子抚养的令状,倘若发觉配偶的状况有变而影向到孩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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