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中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中国境内的该国公民、该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中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另外,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中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中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括经中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衔者),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中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