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耀是开发区永安乡的一名搬运工,收入不高,妻子在家务农,家境贫困。到了年关上,为了攒些钱,他顾不上劳累,仍是每夜加班加点。当天晚上,他对妻说...
审
2015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先耀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为泄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同时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庭审中,李先耀的辩护律师提出李先耀是“激情杀人”,但法官认为,李先耀事先准备刀具,积极寻找作案目标,属于有预谋的犯罪,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官还认为,李先耀刺杀王明时,一刀刺到地上,致刀身弯曲,可见用力之猛,证明李先耀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大。
鉴于李先耀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且在本案发生上,张春花与王明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亦有过错,故决定酌情对李先耀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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