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离婚前要分居  离婚应做哪些准备

2015/8/5 11:44:26 作者:B-fengwe… 来源:女物情感网
离婚前要分居,离婚应做好哪些准备。1、心里准备,2、咨询律师,3、充分的证据准备,2、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分居两年只是离婚理由中一个,并不是必须的。

(2)财产证据

法庭庭审中对证据进行质证的焦点是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1)书证。在离婚诉讼之前,当事人须注意收集、保存工资卡、房产证、欠条、股权证明、社保证明、保证书、暧昧短信息等书面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判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6)鉴定结论。在离婚诉讼中,鉴定结论的出具包括行为能力鉴定、视听资料鉴定、笔迹鉴定等等。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4、诉前财产保全准备
为了避免婚离了却拿不到自己应该拿的财产,诉前的财产保全尤为重要:
(1)、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及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注意提供担保的方式一般是等值的现金或不动产,北京市各区的法院接受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但各区法院掌握的宽严标准不同。
5、子女抚养权证据准备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如果当事人准备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其在起诉之前,应根据上述条款做好相应的证据准备,包括自己的父母、邻居出庭作证,如果孩子满十周岁,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让孩子出庭作证,或者给孩子制作视频资料,或者让孩子自己手写材料,以证实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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