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律师如何办理离婚诉讼 为你揭晓实务方略

2015/8/24 15:54:06 作者:O1-guohu… 来源:女物情感网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婚姻观也从传统单纯趋向现代复杂。离婚不再是有损道德、丢颜面、败坏社会风气的丑事。当爱情变成仇恨...

此外,起诉状应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及子女现状作出交代,对子女的抚养要有自己的态度。对夫妻共有财产状况也应有较详细的表述,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也要有自己的态度(未提出诉讼请求的除外)。

起诉状应附有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条件收集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及分割的相关证据。
应注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提出离婚。
四、调查对方的婚外情证据要选择正确的方法
当前,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是夫妻关系无法维系的主要原因。
夫妻一方婚外情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求心理的慰藉及离婚时分割共有财产的利益最大化。但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对方的确凿证据,却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就耗费心机去调查对方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律师或“侦探公司”进行婚姻调查。但是,对方存在婚外情的直接证据是难以取得的,要采用正确的婚外情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取证才可以。
更为重要的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仅规定上述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

但在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实对方有婚外情证据还是越多越好。因为如果有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就有了主动权,可以由此给对方施加压力,使其作出让步,以达到多分财产之目的。

五、提醒当事人注意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
当爱情变成仇恨时,隐匿财产就成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选择。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数额往往争执不下,其主要原因是一方或双方隐匿了财产。通过诉讼离婚的几乎都是对于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财产分割方案是证据所能证实的夫妻共有产决定的,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这比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更为重要。
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对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应当积极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
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东出资证据;公司相关财务报表;存折的开户行、账号;炒股账号;房屋所有权证;其它夫妻共有财产的发票,等。对现金、贵重物品注意保护。在必要时,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当然,夫妻闹到离婚这一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双方都不会不知道,作为被告一方,也应有所警觉,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相应措施。
六、有必要与对方当事人联系
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律师有必要与对方当事人联系。一是可以摸清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到底处于什么情况,对案件走向作出初步判断;二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尽快达到离婚目的。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可以在任一阶段进行,诉前与对方联系十分必要,即使诉讼过程中也不要放弃与对方的联系、协商。诉至法院,并不意味着一定由法院裁决结案。案件到了法院,在某种意义上说,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诉求,反而使双方自行和解的可能性增大。
但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联系时,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七、把握是否同意离婚的时机
离婚,大多是一场持久战,战斗的核心看是感情纠葛其实是财产分割争议。如果说,第一次诉讼时原告相对被动、被告相对主动的话,那么,以后的诉讼中,双方的位置正好相反。一般认为,原告坚持起诉离婚,本身就表明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此,第二次后的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退居次要,准予离婚的可能性正在变大,此时在财产分割上与前相比较显然对被告一方不利。因此,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把握是否同意离婚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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