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特别是在私有制社会中,为了维护家族财产继承权和社会的稳定,婚外性行为往往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关系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事”的重要社会关系,缔结婚姻关系不仅仅是男女双双个人之间的事情。而且关系到对上祭祀祖先、对下传宗接代的重大问题。婚外性行为会搞乱家族血统,败坏门风,因而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同时,封建社会对妇女规定了“三从四德”的行为准则,坚持“万恶淫为首”的信条,妇女如果犯了“淫”的戒条,不但要受到惩罚,而且丈夫可以以此作为休妻的法定理由。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对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对婚外性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等有了更多的了解,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不像封建社会那样苛刻,而是有了一定程度的宽容。但是,婚外性行为仍然是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婚外性行为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根据1997年3月1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与婚外性行为有关的犯罪包括3种:1)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七条)2)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八条)3)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