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家庭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而言比较安全、简单,如因家庭雇工在工作中受到损伤而要求雇主承担属于严格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则对雇主显失公平。因此,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而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所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于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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