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然而,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的却是恩断义绝的情形。此类案例在生活中不胜枚举,然而,却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或者由于自己平时很少参与家庭财……
建议:
1、积极参与家庭财产的管理,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动向;尤其是对于女方,要当家庭的女主人,而不是当单纯做做家务、照顾孩子的女主妇,而且,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家庭往往感情更稳固,因此,作为妻子,要积极参与家庭财富的管理,一方面是夫妻沟通、交流感情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也能让自己掌握家庭财产情况,预防资产“外流”,避免遭受损失。
2、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心中有数,以增强信心;遇到问题后,可及时查询相关法律规定或咨询律师,如对于夫妻一方故意转移财产的,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作了如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因此,若尚未离婚,但发现对方有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一方也可提起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之诉。
3、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各项诉讼权利;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而法院判决又不予支持,当事人本人申请再审又不被法院受理,此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其实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并非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我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要求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只能,上述案例中,新闻里虽然没有具体报道,但是该案的最终改判,正是因为充分运用了检察院的抗诉职能。
4、注意讲究谈判策略;无论是在诉讼前或者是在诉讼过程中,在与对方进行谈判时,在合适的时机下,不妨向对方阐明利害关系,可以明确告知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以此给对方施加心理压力,从而促成和解或调解。
最后,最重要的是,当事人本人在面对此类问题时一定要有信心,实践中,有人觉得难处理就打了退堂鼓,还有人觉得自己也有相当的经济能力,反正也不需要依靠对方,所以也就放弃了追索权。然而,若干年后,却又有很多人对此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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