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其着眼点在于财产的分配程序与去向。
与破产财产相关的几个概念
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他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1条所列侵害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同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破产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4)抵消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破产财产的管理编辑
破产财产是由破产清算组(管理人)负责管理的。所谓破产清算组,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被剥夺,其所有的财产构成破产财产,而由法院组织成立的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的临时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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