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1 结婚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
(1) 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2) 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婚姻。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结婚证书;
(2)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结婚时间、地点、方式;
(3) 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4)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