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及同居期间所取得的共有财产按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
陈向科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双方均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依法应判决解除。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及非婚生女的抚养权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