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产假一般为九十八天,晚育的由地方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婚晚育婚假产假标准
婚假天数在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一般按照最长3天计算婚假。至于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婚假和生育假延长的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这些假期和福利待遇则需根据当地行政法规来实施。一般来说,晚婚者除可获得3天法定婚假外,还可获得额外7-20天的晚婚假;晚育假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假期天数一般为15-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对于晚婚晚育,《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由各地立法规定。在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即女性满二十三周岁和男性满二十五周岁结婚就算晚婚。
而对于晚育,有些省份要求只要在23周岁以上生育就属于晚育,有的省份要求在24周岁以上生育才属于晚育。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