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