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李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李某失业,同时又身患疾病,生活出现困难,
难以继续独自承担对儿子的抚养义务,遂请求王某分担儿子的生活费,
但王某以离婚时已协商由李某独自承担为由予以拒绝。无奈,2004年10月,李某以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
份起诉到法院,请求王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李某在离婚时虽未要求王某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王某对儿子抚养义务就可以免除了,当李某不能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义务时,王某必须履行支付抚养的义务。遂判决王某每月支付王某某抚养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