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离婚是解除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就此法条,不难看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当由法官根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实际智力状况,酌情而定。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就是否离婚、财产、子女处理明确表态,应当视为其提出离婚的民事行为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反之,则应视为其不能就是否离婚作出意思表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