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解释规定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若一方主张亲子关系存在,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朋友邻居等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二人长期同居生活,男方却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此情况下,依“解释三”规定,可推定亲子关系存在。如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愿进行亲子鉴定,并且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如自己患有不育症),另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又不能提供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那么根据“解释三”,就可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