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访候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辅佐的责任。利用访候权利的体例、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父或母访候子女,背运于子女身心安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访候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逝后,应当复原访候的权利。
9、第三十九条:离婚时,伉俪的合营财富由单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富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决。夫或妻在家庭地盘承包估量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回护。
10、第四十条:伉俪书面约定婚姻相关存续时代所得的财富归各自一切,一方因哺育子女、照料老人、辅佐另一方任务等支出较多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哀求抵偿,另一方应当予以抵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