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谁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5、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