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怎样才能保障自己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呢?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个案例:
福州人阿亮与阿靓(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小贝(化名)。2012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小贝由阿靓抚养,阿亮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由于没有约定清楚关于孩子的探望时间及时长等具体行使方式,致使阿亮探望孩子困难重重,前妻屡屡阻挠,导致整个暑假阿亮都见不到孩子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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