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是离婚当事人因对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如何惩罚过错方等问题存在争议而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形下所采取的离婚方式,是一种可行的、有效的离婚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有近20%的离婚案件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优点是处理问题不留后遗症,且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履行效力。缺点是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进一步伤害双方和家庭感情。
(2)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